11月28日,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二次會議上獲悉,從今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將作部分調整。
為嚴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正常開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對住房公積金業務規定作如下調整,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僅在還款期間可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提取額不得超過還款本息。
以前使用商業貸款購房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可憑有效憑證一次性提取雙方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但是從11月29日起,凡使用商業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同時提供購房合同(一年內有效)、首付款發票、借款合同、首次還款記錄等有效憑證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50%;還款期間每年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提取額不得超過還款本息。
按照新規,凡一次性付清房款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同時提供房產證(一年內有效)、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有效憑證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總額不超過房款。凡因購買、建造、大修、翻修自住住房等緣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五年內不得以上述緣由再次提取。
為了支持剛性需求購房者早日安居,新規中規定本市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在貸款還清后的次月可申請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還清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另外,經會議審議,確定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從1980元調整為2300元,下限從38元調整為57元。執行時間自2013年7月1日起,相關單位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職工補繳。